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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顺利利地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这些费用是为了确认和保证破产程序能正常开展,是基础性的支出。
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清偿顺序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包括破产工程款在内的其他债权。所以,破产费用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破产工程款。
流动资产是指公司能够在短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具备较强的流动性,能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涵盖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实物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存货等。
而在建工程是指企业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建设项目,属于非流动资产。它是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等所发生的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工程支出,其变现周期较长,不符合流动资产在短期内变现或耗用的特征。在建工程最终会转化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属于企业经常使用的、价值较高的资产,通常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一年,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破产时,工程款通常具有优先受偿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要注意其行使期限。同时,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一般来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不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需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依照一定顺序清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这一框架内实现。承包人应及时主张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