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心 / INTRODUCTION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
闫洪嘉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赖锡安作为公司首席财政官,未能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则,实行勤勉尽责职责,对以上问题负有首要职责。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五十二条第三款,我局决议对明冠新材及闫洪嘉、赖锡安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职责人应对以上问题分外的注重,活跃采纳比较有用办法强化财政核算的规范性和信息揭露发表质量,实在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